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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添加时间:2018-04-10 09:53:19   浏览次数:25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学校依据学生数量将名额分配到各系,并综合平衡。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各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任、副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系推荐工作。各班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班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班级推荐工作。评审组织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每人每年22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二档为每人每年33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档为每人每年44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般困难认定标准:

1.农村学生家庭缺乏主要劳动力,无稳定经济收入;

2.城镇学生父母下岗,无稳定经济收入;

3.因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困难认定标准:

1.农村家庭无主要劳动力,经济困难;

2.山区农村学生家庭除耕作业外无其他收入来源;

3.城镇学生家庭收入刚刚达到保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家庭发生变故,父母丧失劳动力,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

5.因其他意外或疾病造成家庭生活艰难。

特殊困难认定标准:

1.农村学生家庭无主要劳动力,生活特殊困难;

2.城镇学生家庭收入低于保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孤残、烈士子女;

4.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生活特殊困难。

第七条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申请特困生补助金:

1.休学者;

2.未进行学籍注册者;

3.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拒绝参加学校和所在系、部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5.学生父母是国家财政供养者。

第八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我校所有专科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申报程序

1.学生申请: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报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调查核实:班级评审工作小组在听取学生意见,广泛了解学生情况的基础上,对学生申请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各系评定:各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查,集体研究确定补助档次和款额,将名单在系内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全系师生监督,如无异议签署具体评定意见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审定程序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若出现正式离校(休学、退学、入伍等),学校将停发国家助学金,采取换人的方式发放。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校字[2015]12号同时废止。



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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